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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资产评估法对比分析(上)

[日期:2017-05-3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李永刚 唐克   阅读:17125次

  2016年7月我国资产评估法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全球范围内俄罗斯是较早制定评估法的国家,本文通过对中俄资产评估法从立法背景、法律整体框架、具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管理有所启示。

  中国资产评估法立法背景

  我国的评估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20世纪80年代,评估行业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五个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评估行为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可以说从开始起草到审议出台,历经十个年头,审议过程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四次审议,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最终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通过,顺利出台。

  俄罗斯评估法立法背景

  从1918年到苏联解体,是俄罗斯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停滞期,在此期间,国家规定了一切物品价格,评估活动仅存在于俄罗斯与境外公司进行的项目合作中。随着苏联解体和俄罗斯经济不断发展,客观需求决定了俄罗斯资产评估行业复兴。

据俄罗斯劳工与社会福利部调查,“评估师”这一职业重新出现是在1996年11月底,最初的评估活动主要在于对房产、汽车等的估值。

  199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俄罗斯许多企业遭遇破产或需要重组,这其中,财产的清算成为重要的经济过程,评估行业因此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经过专家学者、俄罗斯联邦杜马(物业、私有化和经济活动委员会专家)及俄罗斯联邦议会近两年的讨论和协商,1998年7月,《俄罗斯联邦评估法》出台,这部法律定义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活动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强制评估项目及评估的法律框架。这部法律的实质是为俄罗斯的价值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俄罗斯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非常必要。

  对比分析中俄评估法法律整体框架

  俄罗斯社会与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性,俄罗斯资产评估法与中国资产评估法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两个国家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历程、管理模式不同,导致两国资产评估法有诸多差异。中国资产评估法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俄罗斯资产评估法包括总则、资产评估基本要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自律组织管理、国有土地评估和附则。

  俄罗斯资产评估法制定早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因此俄罗斯资产评估法包含了部分评估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比较详细,比如工作底稿、评估业务约定书等。从基本框架看,两国资产评估法分类方式不同,中国资产评估法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单独进行了要求,而俄罗斯评估法仅对评估师进行要求,在第一章总则中第4条进行了规范;中国资产评估法在第四章对评估程序进行了单独要求,俄罗斯评估法将评估程序放在第二章资产评估基本要求中与其他资产评估要素一并要求;俄罗斯评估法中单独对国家土地评估进行了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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