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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日期:2017-05-05]   来源:中威正信云南分公司  作者:刘红霞 王立彬   阅读:16676次

  防“跑马圈地” 促生态文明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近日,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为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将带来哪些影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予以解答。

  促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当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除一般性税费外,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矿业权价款只涵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该负责人说。

  防范遏制企业“跑马圈地”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四项改革措施: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这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该负责人说。

  突出环境治理责任制

  针对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改革方案明确,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财政部介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设立。

  “改革后,将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该负责人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确保企业负担不增

  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成本话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比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这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

  据了解,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可以分期缴纳。

  另外,在资源税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该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保持央地财力格局稳定

  改革方案多处涉及中央与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由此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而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此外,我国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改革后调整为由地方独享。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

  该负责人说,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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