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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17-05-05]   来源:证监会  作者:   阅读:16630次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00股,成交金额788,991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759.97元。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利用“许某某”、“张某某”账户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为19.8万元。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约19.8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嘉和)对其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规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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